發布時間:2020-10-27
(1)當EPS帶多臺電動機同時起動時,則EPS的容量應遵循如下原則:EPS容量=(帶變頻起動電動機功率之和+帶軟起動電動機功率之和)×2.5倍+帶星三角起動電動機之和×3倍+直接起動電動機之和×5倍。
(2)當EPS帶多臺電動機且分別單臺起動時(不是同時起動),則EPS的容量應遵循如下原則,EPS容量=各個電動機功率之和,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① 上述電動機中直接起動的最大的單臺電動機功率是EPS容量的1/7;
② 星 - 三角起動的最大的單臺電動機功率是EPS的1/4;
③ 軟起動的最大的單臺電動機功率是EPS的1/3;
④ 變頻起動的最大的單臺電動機功率一般為不大于EPS即可,但由于電動機所配變頻器的運行會對其輸入側產生較大諧波電流,因此,應在變頻器輸入前端加裝合適的三相交流電抗器,否則需加大常規三相逆變型EPS與負載的功率匹配比(一般為2∶1以上)。
⑤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,則應按上述條件中的
最大數調整EPS的容量,電動機起動時的順序應直接起動的在先,其次是星 - 三角的起動,有軟起動的起動,最后是變頻起動的起動。
(3)當混合型EPS帶混合負載時,EPS的容量應遵循如下原則:EPS容量=所有負載總功率之和,但必須滿足以下六條件,若不滿足,則按其中最大的容量來確定EPS容量。
① 負載中直接同時起動的電動機功率之和是EPS容量的1/7;
② 負載中星 - 三角同時起動的電動機功率之和是EPS容量的1/4;
③ 負載中有軟起動同時起動的電動機功率之和是EPS容量的1/3;
④ 負載中有變頻器起動,起動的電動機功率之和不大于EPS容量(變頻器輸入前端裝有合適的三相交流電抗器);
⑤ 同時起動的電動機當量功率之和不大于EPS容量。電動機功率當量 = 直接且同時起動電動機總功率之和×5倍 + 星 - 三角且同時起動電動機總功率之和× 3倍 + 軟起動且同時起動電動機功率之和×2.5倍+變頻(變頻器輸入前端加裝有三相電抗器)且同時起動電動機功率之和。若電動機前后起動時間相差大于1min,均不視為同時起動。
⑥ 同時起動的所有負載(含非電動機負載)的當量功率之和不大于EPS容量。同時起動的所有負載的功率之和 = 同時起動的非電動機負載總功率×功率因數 = 電動機當量功率。
當對常規三相逆變型EPS的逆變起動時間進行特設延長設計時,可緩沖電動機負載起動時大電流的沖擊(特設的逆變型EPS必須具有帶載起動的設計,即與動力設備在開機時必須同時起動),在這種情況下,特設的三相逆變型EPS與動力設備的功率匹配比原則上只需 1∶1即可。